先補休再加班可以嗎?認識萬惡的「負時數」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許多事業單位都會主張「負時數」行之有年而且「大家都一樣」,但並不代表這種制度是合理或合法的,但如果要提升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無論是勞動或衛生主管機關,都更應該要多花心思來根本性地解決這種差別待遇。
今(2018)年3月1日《勞基法》新法通過之後,除了增加一些彈性措施,另外也新增了第32-1條,也就是將補休規定法制化,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圖解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內容」已有約略說明過一些修法內容,許多事業單位的加班補休制度也行之有年,因此加班補休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基本上是一個沒有太多問題的制度。那麼如果反過來是「先補休再加班」,這樣可行嗎?

Workforce
如果讀者身邊有從事護理工作的朋友,隨便問問一定都有聽過「負時數」或是「借休」這些萬惡的名詞。簡單來說,假設護理師原訂要上八小時的班別,而雇主表示當天病患人數較少,因此請護理師先不要出勤,但因為原訂該出勤的時數是屬於正常工時,因此就認為是先「借」補休時數給護理人員,這時候會這些雇主可能會要求護理師用原有的補休時數或特休時數來抵充,而如果年資尚淺的勞工沒有這些時數,這時候在休假表單上就會顯示為「負時數」,意即積欠雇主時數,未來便可能要用加班來償還,或甚至在離職時雇主會要求以薪資抵扣負的時數。
以上的情況合理嗎?
當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但不只會發生在醫療機構,甚至有些一般的行業也會有此制度,理由大部分都是因為工作量減少或遇到淡季,因此人力需求也減少才要求員工不出勤而積欠時數,其實換個角度來看,這種情況跟「無薪假」有87%相似呢。

要了解到這種制度的核心問題在哪,我們要先知道勞資關係其實是由勞工與雇主約定,由勞工在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雇主提供勞務,而雇主再給付報酬的契約關係(參照《民法》第482條),從買賣的角度來看,就是勞工向雇主兜售自己所產生的勞動力,而雇主則是以金錢或實物來購買之。但與一般商品買賣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力」是附著於個人身上,既無法切割也無法儲存,更不像打電動一樣集滿三天補休的元氣就能在一天爆發出三天的工作表現,因此既然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的性質,先放假再請勞工工作或加班,當然就不合理了。
勞工所付出的勞動力,就如同當日限定的商品一樣,如果雇主原本約定好當日要購買,但是突然反悔了,就會導致勞工一時之間無法轉售商品予其他人,對於勞工是相當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有前述情形,雇主還是得依約定給付工資。
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參閱《民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說如果是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導致雇主無法即時受領勞工提供的勞務,勞工既沒有補服勞務的義務,也仍保有請求工資的權利。
既然我們知道了以上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麼具體而言,雇主們如果真的如此執行負時數或借休制度,會違反哪些法令呢?我們要從幾個不同的情況來論述:
一、原訂出勤日先借休之後再加班
基於以上所述的勞動力不可儲存原則,如果雇主今天因為工作量減少而請勞工在原定工作日休假,那麼即視同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當天薪資依然要照給勞工,而之後如果又請勞工再加班,那依然要照法定標準計算加班費,如果這時候雇主主張抵充「負時數」而不給加班費,反而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了。
二、原訂出勤日要求勞工排定特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在2016年12月23日修訂該條文後,特休假期日不再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而是將排定特休假的主要權利賦予勞工,如果雇主沒有經營上的正當事由,是不能拒絕或限制勞工運用特休的,所以如果僅是因為工作減少而片面要求勞工排定特休,便有違反前述規定之虞了。

三、原訂出勤日要求勞工排定原有的加班補休
如果員工原本就有加班補休時數,雇主要求用剩餘時數在原定工作日排休,這樣可以嗎?我們再來看今年新修法的《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所以就法令而言,補休必須是「勞資雙方合意」的情況下來排定,如果違反勞工意願排定補休,那麼也是如上所述屬於資方受領勞務遲延,在結算補休時數時如果單方面扣掉時數,一樣會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四、勞動契約終止(離職、資遣或退休)扣除薪資以抵銷負時數
既然我們一再提及雇主在勞工原定工作日要求休假是屬於受領勞務遲延,那麼就代表著即使勞工出勤的正常工時未達約定時數,仍有請求該段時間報酬的權利,因此如果在勞工離職時雇主主張仍存有負時數而扣薪,對勞工而言該扣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這時反而是雇主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事實,便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虞了。
上述的各種情況在許多事業單位都還是屢見不鮮,特別是醫療院所更是會主張這是行之有年而且「大家都一樣」的制度,但並不代表這種制度是合理或合法的,雖然實際在查核這些制度時有一定的困難度,但如果要提升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無論是勞動或衛生主管機關,都更應該要多花點心思,根本性解決這種對醫護人員的差別待遇。
本文經Workforce勞動力量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指引台灣邁向2050淨零轉型之路,玉山安永科技論壇剖析企業投資再生能源及財務策略計畫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減碳淨零時代,公司面臨的最新挑戰,就是該如何轉型成為綠色企業,這不僅牽涉企業的減碳藍圖,更需要滾動式調整財務策略,因應日後可能面臨的能源風險及成本議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共同舉辦「玉山安永科技論壇:淨零時代的國家競爭力與企業能源策略規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的深度探討,共同尋求台灣永續成長的下一波契機。
台灣經濟以外貿為大宗,能源轉型勢在必行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童子賢首先指出,台灣2022年GDP達7,626.7億美元,同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9,071.2億美元,意謂台灣高度依賴進出口貿易作為經濟成長引擎。面對歐盟CBAM、美國CCA碳關稅的衝擊,攸關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必須針對產業的能源策略做縝密規劃,在淨零減碳的路上,期許台灣成為各國學習的優等生。

事實上,碳排放與地球暖化的關聯性,最早回溯1970年代就有學者進行研究,但近五、六年因異常氣候造成大規模災難,促使全球各國、企業、乃至於個人,對減碳議題更為關注。安永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騰龍表示:「淨零碳排不只是口號,絕對是需要落地。特別是台灣在2023年一月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證明能源轉型勢在必行,企業須思考再生能源的投資可行性,以及對企業財務的風險影響並及時擬定因應之道。」

針對目前國際減碳現況,台灣淨零路徑有哪些明確指引?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分享,全球目前有151國家宣示淨零排放目標,以及越來越多國際大廠宣示,2050將使用100%再生能源。台灣方面,從2021開始有目標宣示,一路經歷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制定,接著推出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再到2023年法案三讀通過,代表台灣淨零的里程碑,正式邁向法制化施行。
龔明鑫接著提及幾個關鍵數據,預估到2030年前政府將編列近9000萬預算,打造四大供應鏈:光電、風電、電動車、儲能等產業生態系,帶動民間4兆投資,預估可創造5.9兆產值及55萬個就業機會。另外,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將主力聚焦在太陽能、風電、氫能、碳捕捉封存技術(CCUS)這幾項重點項目,可望降低台灣的能源進口依賴度,目標要從2021年97.4%,下調到2050的50%以下。

淨零與永續畫上等號,企業如何因應挑戰調整資本策略
台灣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當中,有一項計畫是「發展綠色金融」,顯見金融與淨零的密切關係,運用融資及金融工具,引導企業落實碳盤查並制定減碳目標及策略。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監馮熾煒就提到,全球淨零趨勢與企業永續策略緊密相連,在此脈絡下,金管會宣布2026年資本額達到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必須接軌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這項主管機關要求,代表台灣企業未來要定期向投資人揭露永續報告,透過國際通用標準方法來比較永續相關資訊,同時也避免可能漂綠的情事。」馮熾煒表示,為了達到淨零減碳,越來越多企業選擇購買綠電做為最終解決方案,也可從源頭的角度同步解決碳稅的問題,而目前台灣取得綠電途徑的可行方法,主要以「綠電直供、綠電轉供、再生能源憑證」三種方式為主。
對此,馮熾煒提到,企業可依據自身用電模式,以及未來綠電用量期程,設計出不同綠電採購的方案來評估潛在效益及風險,並進一步優化資本配置,制定出企業中長程且高可行性的淨零減碳計畫。

企業擬訂永續策略,不可忽視財務永續
本次論壇最後的座談環節,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負責人暨執業會計師曾于哲擔任主持人,邀請馮熾煒及兩家業界代表:GE Vernova政府暨公共事務總監王珮馨、Ørsted沃旭能源亞太區資產管理總監楊雅雯,一同分享彼此觀點及作法。
首先曾于哲提到服務企業客戶過程,觀察到永續投資趨勢的三大面向。第一,減碳不再是單打獨鬥,勢必讓供應鏈夥伴願意買單,而且搭配不同解方來執行計畫;其二,企業董事會盤點高層次的淨零願景,相關資本支出計畫必須有配套的具體方案;第三,全台金融機構分行與企業做融資貸款業務時,相當關注企業的淨零進度,若不做轉型,未來勢必拿不到最多訂單。
由此觀之,企業展開永續轉型過程,財務議題是重中之重。企業代表又是如何從財務角度,協助策略有效執行?王珮馨指出,GE身為設備商,除了把碳盤查的範疇一、二、三的每個減碳路徑擬定出來,同時財務長及執行長也積極與各地政府對話,搭配當地獎勵措施政策,幫助企業淨零轉型過程獲得更充沛的資本挹注。

楊雅雯對此議題回應,目前台灣除了自發自用綠電,大部分採用「電證合一」綠電購買模式,也就是將綠電跟憑證綁定採購,因此建議財務長盤點自身企業的用電量,藉此掌握不同再生能源方案的實際成本,協助公司擬定適切的購電策略。馮熾煒也補充,未來綠能與傳統能源的成本會在某個時間點發生黃金交叉,建議財務長持續掌握能源成本趨勢,協助企業達到能源轉型的最終目標。
最後,曾于哲再次強調,「擁抱再生能源實現企業永續成長」的重要性。企業未來談生意的過程,若期待不需再費心思關注再生能源的挑戰,相關做法包含從源頭減量及實際的財務計畫,安永會持續協助企業邁向永續之路,根據具體計畫來逐步執行,確保企業擁有永續成長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