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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騙取他人信任、情感、名譽或威望,也許不會構成犯罪,但若以此當作手段,再接續佯以其他名義索取錢財,即便他人當下主動交付財產、贈送物品,可能就有詐欺罪適用的餘地。
受緩刑宣告雖暫時不用執行刑罰,但仍要付出相當代價,千萬別以為有了緩刑就自在逍遙,若不能安分守己、履行義務,也不要以為國家是吃素的!
我們對於監察委員的想像,多半是「高風亮節、德高望重、公正不阿,且其品德操守為社會大眾有目共睹者」,但如此高道德、高標準之「完人」,試問世上能有幾人?
法院判決明確指出「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現行法下確實也無明確的解職規範,但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立法者應該有所作為。
刑事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如果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就,理論上不會構成犯罪,不過也有判決指出人應具備相當查證義務,認為「輕率將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屬於過失的一種。
法律在「贈送醫療器材」的規範一直存在模糊地帶,過往也曾有比較彈性說法的函釋,2021年4月食藥署也發函表示「贈送經查驗登記核准之合法醫用口罩,且未變更該產品原廠之包裝標示」,是沒有違反藥事法規定的。
依《民法》規定,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物在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其實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如果該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贈與的目的是為了「道德贈與」,依法即不能將之撤銷,但什麼叫做「道德贈與」呢?
為了慶生而擄人,雖未必會構成犯罪,但依照現行法規的規定,如果其間驚動警察或造成社會不安,警察機關其實能夠能視情形加以開罰。
雖然國旗沒有版權問題,但利用的方式,在現行法下仍需受到限制,不得自行添加符號、作為商業標記、製為不莊嚴用品或加以損壞污辱,但怎麼利用,才屬於「污辱」呢?
「他奶奶的」是否屬於侮辱的用語?以韓國瑜在造勢場合的狀況為例,符合「公然」的要件,也有專指的群體,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不該如此限縮民眾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