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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焦點

發表文章數:67

個人簡介

極憲焦點是由律師、研究生、記者、教育人員、工程師所組成的團隊。 「極憲」意指將憲法保障人權之價值落實至最大化;「焦點」則是,代表聚焦大眾關心之議題,深入淺出地與憲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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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章

2019/05/09 | 極憲焦點

敢罷工就沒年終:長榮罷工六大關鍵問題解析

本次的長榮空服員罷工是誰發起?會不會造成華航空服員決定長榮罷工的狀況?長榮公告表示將「停發年終」、「停止調薪」、「取消優惠機票」合法嗎?而我們又該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2019/02/22 | 極憲焦點

快速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合乎公投結果與憲法嗎?

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有沒有合乎2018公投結果的要求?直接講結論:有,但事情不會這麼簡單就結束。

2019/02/10 | 極憲焦點

如何合法罷工?一邊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Q&A

華航機師近日展開罷工。「罷工」在法律上是怎麼一回事?罷工不用預告嗎?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職業工會跟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差在哪裡?以下用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的相關議題。

2018/01/16 | 極憲焦點

八大解析,看懂勞基法三讀後的「各種彈性」

勞基法三讀過後,造就了各種不同的「彈性」,極憲焦點整理了8大解析,讓身為勞工的我們了解如何因應,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17/12/21 | 極憲焦點

直播犯法?清晨搜索?深度剖析你對「查水表」的八個疑問

警方搜索王炳忠、侯漢廷等人的事件,是個讓國人了解刑事訴訟法和正當法律程序的好機會,極憲焦點的刑事訴訟法小組針對8個搜索相關的常見問題,一一深度評析。

2017/08/30 | 極憲焦點

胡亂散佈謠言的人,法律會怎麼處置?

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

2017/08/24 | 極憲焦點

「殺你全家」這種玩笑能隨便開嗎?解析「恐嚇公眾罪」與「恐嚇危安罪」

有許多言論,其實發言者很有可能都只是開開玩笑,並沒有真的要從事任何危害公眾的行為,甚至發言時也不會想到自己的言論會觸法,就算如此,法院都傾向認定成罪。

2017/08/16 | 極憲焦點

被冒名臉書帳號防不勝防?解析在網路上冒用他人名義的法律爭議

冒名交友會將他人的電話公佈,當然也會牽涉到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的問題。不論是公開公佈他人的電話,或是私下傳遞都有可能會構成此罪。

2017/08/09 | 極憲焦點

隨便登入別人帳號只是好玩?小心觸犯個資法和妨害電腦使用罪

不管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而入侵他人電腦都要受罰;更不用說是登入他人電腦後,還變更他人電腦理的資料。

2017/08/08 | 極憲焦點

可以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嗎?全面解析何種情況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因此對於人格權的保障,當然包括對於肖像權的保障。

2017/07/30 | 極憲焦點

在網路上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來進行「人肉搜索」,這樣有違法嗎?

網路普及後以及社群網路的崛起,人民開始開始習慣在網路上記錄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記錄,這使得網際網路成了每個人的個人資料庫,在這個背景下,促使「人肉搜索」行為開始興起。

2017/07/18 | 極憲焦點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先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性資訊」、「敏感性資訊」,進而區分使用人為「公務機關」以及「非公務機關」而有不同規範。

2017/07/10 | 極憲焦點

將法院文書貼上網,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2017/07/04 | 極憲焦點

現代社會個資種類繁多,到底哪些情況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布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2017/07/02 | 極憲焦點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中英聯合聲明」真的只是歷史文件而已嗎?

《中英聯合聲明》不是一個兩國各自抒發對香港想法的文件,而是一個拘束兩國的條約,並非「只是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2017/07/02 | 極憲焦點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中英聯合聲明」真的只是歷史文件而已嗎?

《中英聯合聲明》不是一個兩國各自抒發對香港想法的文件,而是一個拘束兩國的條約,並非「只是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2017/06/16 | 極憲焦點

無良伴侶散佈裸照與性愛影片,你該如何自保?

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應予處罰;因此,只要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就可能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