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假若有心留學者欲申領國家補助卻又不想盡返國義務,大可一開始便選擇不負返國服務義務的教育部留學獎學金或頂尖大學策略聯盟獎學金等。
文:陳陽升(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林琬珊(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
關鍵評論網日前刊出陳方隅先生關於公費生是否應延緩返國的文章〈報效國家可以很多元:要求公費留學生畢業立刻返台服務,也許才是「浪費公帑」〉,引起廣泛討論,對此我們與陳先生皆為公費生,但對該文及部分公費生近期所發起的連署有不同意見。
日前教育部去函各駐外代表處/辦事處,徵詢公費生有關延緩返國服務標準之意見,因此有熱心的公費生順勢在網路上發起連署, 希望教育部可以放寬公費生延緩返國服務的標準。
其主要理由略為:「延緩返國服務條款的實施,有助於公費生一起加入解決台灣人在海外學術界重大斷層的危機, 也有助於公費生在實務界吸取更多最新的經驗」及「希望教育部能夠增加這項規定適用的範圍和彈性,如此一來讓公費留學生們更可以和其他所有留學生一樣,一起想辦法解決海外人才斷層這個重大的問題」。
原先的延緩返國服務的標準雖不盡理想,惟除百大名校與百大企業外,尚還保有具有彈性的標準。以民國102年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為例,關於延緩返國服務的事由,除契約第20條第1項第1款(百大名校)及第5款(百大企業)外,尚有第2、3、4款可作為延緩返國的理由,其包括:「任職於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任職於國外政府部門機關(構)」及「任職於重要國際組織」,換句話說,仍保有個案認定的空間。
從而在僵硬的百大標準未修正前,只要教育部願意保持開放的態度,於斟酌由詳熟各該領域的專業人士所給出的建議後勇於決斷,一樣有可能讓想留在外國一段時間打拼的公費生得償所願。再者,除應調整僵硬的百大標準外,尚應廣泛蒐集國內外各個領域學術與實務界的資訊動態與人才流動情形與供需,始有助於具體而有意義地審查公費生延緩返國服務之申請。
要改進延緩返國服務的標準在想像中有許多可能,但恐怕不是說標準應該要一律從寬,好「讓公費留學生們更可以和其他所有留學生一樣,一起想辦法解決海外人才斷層這個重大的問題」就可以搪塞得過去。台灣每年到美國留學的人數有兩萬餘人,公費每年錄取一百餘人,即便假設有八成的公費生留美,也不過是八十餘人,尚不足全體留美人數的百分之一,這對於所謂海外(其實就是美國)人才斷層的補充不過是杯水車薪。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假若有心留學者欲申領國家補助卻又不想盡返國義務,大可一開始便選擇不負返國服務義務的教育部留學獎學金或頂尖大學策略聯盟獎學金等,不需要報考負有返國服務義務的公費留學。
不僅如此,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中尚已點出台灣面臨返國服務人數減少的窘境,也說明將來的政策要能培育國內產業需要的人才,讓人才返國服務,也意味了在制度安排上要能有實現此等需求的機制。換言之,人才返國服務與海外人才斷層的解消,是政府必須同時考量與因應解決的問題。
將來若大幅放寬延緩返國服務之標準,卻又無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公費生屆期違約不履行返國服務義務的風險,則試問:在延緩返國的15年期限屆滿後,那些國外位子已經坐穩、美金已經領足而又不願返國者,是不是仍只要償還那兩百多萬新台幣,也算是實現了公費所欲達成的公益?如此算不算是為外國培育人才?
正因對國家的貢獻往往難以評量,所以現行公費制度才會採取形式標準:也就是與領取公費相應的返國年數。雖然是否應該放寬履行返國服務義務的標準,甚至將之取消值得深入研究,但至少這項變革所該給出的理由應是:何以透過公費生在國外的自我實現,也一併實現了國家這筆支出所欲達成的公益?
我們深覺納稅人的錢還是花在刀口上較妥,在準備放寬延緩返國義務的履行的同時,也應該要照顧到公益的實現,而不是讓公費成為贊助公費生去過自己想要的人生。要求教育部放寬延緩返國服務標準的連署,也不應是公費生自己找頂高帽子戴得很愉快,以為這樣便能為國家了卻一樁偉業。
我們自己身為公費生,卻不願見到延緩履行返國服務義務的公費生,可能在諸多現實考量下,鑑於可輕易以還款的方式拒絕返國服務,從而令公費單純淪為予公費生的無息貸款或在海外的成家立業基金,讓公費有被濫用的風險。因此希望教育部在公費制度的設計上,要盡可能考慮到各類風險,並在兼顧公費生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作縝密規劃。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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