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藥物及相關刑事政策應有所轉變,請從自身開始,不要再繼續誤用「毒品」一詞。
臺灣吧最近做了一支影片討論為什麼「禁毒越禁越毒?」並從經濟學的供需層面、壟斷市場、尋租行為及外部性等角度探討現行管制政策是否合適,裡面確實有一些值得我們了解的觀點。
但我比較失望的是,既然影片結尾都已提到「毒品」一詞是否合適的爭議,那為什麼影片中還要使用這個詞,而不是「非法藥物」或「管制藥物」呢?
在此說明一下,只有中文世界有「毒品」這個詞(在英文中通通是drug),而「毒品」跟毒理學中所謂的「毒物」其實不太一樣。事實上,就毒理學的基本觀點來看,大部分物質多少都具有毒性;大量攝取水分、砂糖、食鹽或咖啡因也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一般我們不會稱這些東西為毒物。通常是具有劇毒或急性毒性的物質,我們才會如此稱之。
所以說,每當有非法藥物濫用事件發生後,主流媒體記者去採訪所謂「毒物科醫師」,並寫進新聞裡,這其實是極不專業的作法。藥物濫用相關報導,應該優先找的有精神藥理學專家、精神醫學專家、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專家。找「毒物科」專家來談不是不行,但前提是該專家的研究專長涉及精神藥物及藥物濫用,不然這在國外絕對會是件笑掉人大牙的事情。
繼續談論「毒品」一詞的合理性。事實上,在藥物濫用的排行榜上,最毒的就是香菸、酒精這兩種合法的消遣用商品,每年致人於死的數目,遠超一般人聽到就怕得要死的海洛因跟古柯鹼。當然,致死人數與其合法地位、易於接觸性有關,但如果我們並不會稱酒精和香菸為「毒品」、喝酒或抽菸為「吸毒」,那為何要稱其它非法物質為毒品呢?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嗎?
況且,一般人認知中某些所謂的「毒品」,像是大麻、迷幻蘑菇或LSD等非法藥物,基本上對心智健全的成人來說害處低,相較於合法菸酒也難以讓人成癮或依賴,並不是像臺灣吧這支影片裡所稱「毒品可是具有上癮性」這麼簡單。
某些非法藥物,單純就是因其「精神效果」才被列進毒品的行列,所以「毒品」這個詞在這種情況,說穿了只是拿來嚇唬人而已,政府以為只要簡單宣傳其為「毒物」,並教條式的要求人民接受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就能阻止社會結構因為非法藥物而產生變化。
至於若要討論藥物濫用的外部性──也就是「社會成本」,許多人會認為嗑藥可能做出危險舉動傷害他人,但2010年發表在頂尖醫學期刊《刺胳針》(The Lancet)上的一篇報告,分析了20種世界上最流行的藥物,並為每種藥物「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傷害性」評級。
其中,對他人最有害的藥物前四名是分別是酒精>海洛因>快克古柯鹼>香菸,對自己最有害的前四名則是快克古柯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酒精。而像大麻對使用者本身的傷害性頗低,LSD、迷幻蘑菇等非法藥物對他人的傷害性更幾近於零,並不是所有非法藥物都會造成顯著的外部成本。

因此,國外一直以來也都有所謂硬性藥物(hard drug)和軟性藥物(soft drug)的說法。軟性藥物基本上並不會有生理成癮性或戒斷症狀,對使用者自身或他人危害都較小。許多常見的迷幻藥,其實都屬於軟性藥物,但因某些政治、文化及社會觀感因素,所以在許多國家仍被列進管制藥物的名單中。
日前由美國國家科學、工程和醫學院(NASEM)所發表,至今對於大麻最全面、深入的研究報告指出,大麻有「確鑿的證據」可以有效緩解癌症化療後的噁心嘔吐、多發性硬化症的痙攣,以及減輕成人慢性疼痛的困擾。此外,有「中等程度的證據」顯示大麻對於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多發性硬化症、纖維肌痛及慢性疼痛等症狀所引起的睡眠困擾有所助益。
更值得一提的是,國外精神藥理學及精神病學等研究領域,目前正因為迷幻藥研究發生重要的「典範轉移」,科學家發現LSD、迷幻蘑菇可以有效減輕、治癒某些合法精神藥物無法處理的焦慮和抑鬱,甚至還有在短短幾次輔助療程後,助人成功戒除長年菸癮或酒癮者(見延伸閱讀)。而當你口中的「毒品」,未來某天可能在醫院透過合法、安全的程序拯救你的心靈或身體健康,這樣的非法藥物,我們應該繼續稱之為「毒品」嗎?
長期進行迷幻藥研究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精神藥理學家格里菲斯(Roland Griffiths)就曾指出,來自迷幻藥的神秘體驗會撼動現有的社會階級結構。他直言:
我們最終妖魔化這些物質,你能想像一個科學領域被認為是如此危險,以至於所有的相關研究都停擺了好幾十年嗎?這在現代科學中是史無前例的。
而若從法律層面探討,施用具有危險性的非法藥物,可以說是一種「自傷行為」;但刑法原則上只處罰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殺害、傷害他人的行為,所以「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這件事是相當有問題的。或許有人認為,國家是為了人民健康、保護其不受藥物之害;但打著以「為了你好」的名義,以強制力介入人民的生活,說穿了其實是一種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的展現。
然而,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要從事冒險性、或讓自己陷於危險的行為,因為每個人主觀上要追求的幸福內容都不一定相同。因此,國家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的強制規定,正是將他人價值強加在個人之上的最佳示範。
而香菸和酒精早已被證實並無醫療潛力、且對使用者自身及社會有高度風險,人們卻仍可輕鬆、毫無顧慮地吸煙、喝酒;但另一方面,被證實有醫療價值且對人體傷害甚微,對他人或社會也極少造成危害的某些迷幻藥,其使用者卻必須面臨嚴重的處罰,這其實是嚴重侵害人權的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說,現今包括美國或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其藥物分級或管制政策,都不完全是基於「科學」的。舉例來說,美國一直以來都把大麻、LSD列為「一級管制藥物」(Schedule 1;毫無醫療用途且具高度濫用風險);至於大多數人聞風喪膽的海洛因與古柯鹼,反而是「二級管制藥物」(Schedule 2;具特定醫療用途)。而在台灣,已經造成某些社會及公共衛生問題的K他命只是三級毒品;大麻、迷幻蘑菇、LSD等極少造成問題的物質,卻都屬於二級毒品,可見其荒謬之處。
綜上所述,「毒品」是個具有嚴重標籤化、汙名化作用的詞彙。社會大眾多認為「吸毒」就活該去死,或某些「成衣業者」及其支持者一聽到「毒品醫療前置化」「毒品除罪化」就嚇個半死,認為社會要大亂了,這也正是因為「毒品」一詞帶給大眾強烈厭惡感受所導致的情況。
但當醫界或法界呼籲將藥物濫用、成癮視為一種慢性疾病,而非「吸毒」或犯罪的同時,媒體卻只會不斷加強或維持「毒品」一詞的負面性,包括部分自詡為優質媒體的單位《報導者》和本文中的《臺灣吧》也一樣。
現在我們應該要做的,就是把所有藥物濫用問題視為成癮問題,包括抽菸、酗酒或藥物濫用(合法處方藥物也有可能濫用)都一視同仁,將誤用已久的「毒品」一詞改為「列入管制的成癮性物質或藥物」,「戒毒」一詞改為「成癮治療」等,以去除對藥物濫用及成癮者的標籤、汙名與歧視。
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藥物及相關刑事政策應有所轉變,請從自身開始,不要再繼續誤用「毒品」一詞,這對台灣未來藥物改革的推動來說尤其重要,這是我們應該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核稿編輯:闕士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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