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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不應該繼續使用「毒品」這個詞彙?

2017/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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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邪黃藥師

Photo Credit:臺灣吧
東邪黃藥師

東邪黃藥師

「利器越強大,如果使用不當,損壞可能性也越大。啟靈藥被濫用,對醫學或人類來說都是巨大損失。」—LSD發明者霍夫曼博士(1996)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藥物及相關刑事政策應有所轉變,請從自身開始,不要再繼續誤用「毒品」一詞。

臺灣吧最近做了一支影片討論為什麼「禁毒越禁越毒?」並從經濟學的供需層面、壟斷市場、尋租行為及外部性等角度探討現行管制政策是否合適,裡面確實有一些值得我們了解的觀點。

但我比較失望的是,既然影片結尾都已提到「毒品」一詞是否合適的爭議,那為什麼影片中還要使用這個詞,而不是「非法藥物」或「管制藥物」呢?

在此說明一下,只有中文世界有「毒品」這個詞(在英文中通通是drug),而「毒品」跟毒理學中所謂的「毒物」其實不太一樣。事實上,就毒理學的基本觀點來看,大部分物質多少都具有毒性;大量攝取水分、砂糖、食鹽或咖啡因也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一般我們不會稱這些東西為毒物。通常是具有劇毒或急性毒性的物質,我們才會如此稱之。

所以說,每當有非法藥物濫用事件發生後,主流媒體記者去採訪所謂「毒物科醫師」,並寫進新聞裡,這其實是極不專業的作法。藥物濫用相關報導,應該優先找的有精神藥理學專家、精神醫學專家、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專家。找「毒物科」專家來談不是不行,但前提是該專家的研究專長涉及精神藥物及藥物濫用,不然這在國外絕對會是件笑掉人大牙的事情。

繼續談論「毒品」一詞的合理性。事實上,在藥物濫用的排行榜上,最毒的就是香菸、酒精這兩種合法的消遣用商品,每年致人於死的數目,遠超一般人聽到就怕得要死的海洛因跟古柯鹼。當然,致死人數與其合法地位、易於接觸性有關,但如果我們並不會稱酒精和香菸為「毒品」、喝酒或抽菸為「吸毒」,那為何要稱其它非法物質為毒品呢?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嗎?

況且,一般人認知中某些所謂的「毒品」,像是大麻、迷幻蘑菇或LSD等非法藥物,基本上對心智健全的成人來說害處低,相較於合法菸酒也難以讓人成癮或依賴,並不是像臺灣吧這支影片裡所稱「毒品可是具有上癮性」這麼簡單。

某些非法藥物,單純就是因其「精神效果」才被列進毒品的行列,所以「毒品」這個詞在這種情況,說穿了只是拿來嚇唬人而已,政府以為只要簡單宣傳其為「毒物」,並教條式的要求人民接受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就能阻止社會結構因為非法藥物而產生變化。

至於若要討論藥物濫用的外部性──也就是「社會成本」,許多人會認為嗑藥可能做出危險舉動傷害他人,但2010年發表在頂尖醫學期刊《刺胳針》(The Lancet)上的一篇報告,分析了20種世界上最流行的藥物,並為每種藥物「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傷害性」評級。

其中,對他人最有害的藥物前四名是分別是酒精>海洛因>快克古柯鹼>香菸,對自己最有害的前四名則是快克古柯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酒精。而像大麻對使用者本身的傷害性頗低,LSD、迷幻蘑菇等非法藥物對他人的傷害性更幾近於零,並不是所有非法藥物都會造成顯著的外部成本。

drug+rank
Photo Credit:Prof. David Nutt

因此,國外一直以來也都有所謂硬性藥物(hard drug)和軟性藥物(soft drug)的說法。軟性藥物基本上並不會有生理成癮性或戒斷症狀,對使用者自身或他人危害都較小。許多常見的迷幻藥,其實都屬於軟性藥物,但因某些政治、文化及社會觀感因素,所以在許多國家仍被列進管制藥物的名單中。

日前由美國國家科學、工程和醫學院(NASEM)所發表,至今對於大麻最全面、深入的研究報告指出,大麻有「確鑿的證據」可以有效緩解癌症化療後的噁心嘔吐、多發性硬化症的痙攣,以及減輕成人慢性疼痛的困擾。此外,有「中等程度的證據」顯示大麻對於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多發性硬化症、纖維肌痛及慢性疼痛等症狀所引起的睡眠困擾有所助益。

更值得一提的是,國外精神藥理學及精神病學等研究領域,目前正因為迷幻藥研究發生重要的「典範轉移」,科學家發現LSD、迷幻蘑菇可以有效減輕、治癒某些合法精神藥物無法處理的焦慮和抑鬱,甚至還有在短短幾次輔助療程後,助人成功戒除長年菸癮或酒癮者(見延伸閱讀)。而當你口中的「毒品」,未來某天可能在醫院透過合法、安全的程序拯救你的心靈或身體健康,這樣的非法藥物,我們應該繼續稱之為「毒品」嗎?

長期進行迷幻藥研究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精神藥理學家格里菲斯(Roland Griffiths)就曾指出,來自迷幻藥的神秘體驗會撼動現有的社會階級結構。他直言:

我們最終妖魔化這些物質,你能想像一個科學領域被認為是如此危險,以至於所有的相關研究都停擺了好幾十年嗎?這在現代科學中是史無前例的。

而若從法律層面探討,施用具有危險性的非法藥物,可以說是一種「自傷行為」;但刑法原則上只處罰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殺害、傷害他人的行為,所以「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這件事是相當有問題的。或許有人認為,國家是為了人民健康、保護其不受藥物之害;但打著以「為了你好」的名義,以強制力介入人民的生活,說穿了其實是一種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的展現。

然而,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要從事冒險性、或讓自己陷於危險的行為,因為每個人主觀上要追求的幸福內容都不一定相同。因此,國家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的強制規定,正是將他人價值強加在個人之上的最佳示範。

而香菸和酒精早已被證實並無醫療潛力、且對使用者自身及社會有高度風險,人們卻仍可輕鬆、毫無顧慮地吸煙、喝酒;但另一方面,被證實有醫療價值且對人體傷害甚微,對他人或社會也極少造成危害的某些迷幻藥,其使用者卻必須面臨嚴重的處罰,這其實是嚴重侵害人權的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說,現今包括美國或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其藥物分級或管制政策,都不完全是基於「科學」的。舉例來說,美國一直以來都把大麻、LSD列為「一級管制藥物」(Schedule 1;毫無醫療用途且具高度濫用風險);至於大多數人聞風喪膽的海洛因與古柯鹼,反而是「二級管制藥物」(Schedule 2;具特定醫療用途)。而在台灣,已經造成某些社會及公共衛生問題的K他命只是三級毒品;大麻、迷幻蘑菇、LSD等極少造成問題的物質,卻都屬於二級毒品,可見其荒謬之處。

綜上所述,「毒品」是個具有嚴重標籤化、汙名化作用的詞彙。社會大眾多認為「吸毒」就活該去死,或某些「成衣業者」及其支持者一聽到「毒品醫療前置化」「毒品除罪化」就嚇個半死,認為社會要大亂了,這也正是因為「毒品」一詞帶給大眾強烈厭惡感受所導致的情況。

但當醫界或法界呼籲將藥物濫用、成癮視為一種慢性疾病,而非「吸毒」或犯罪的同時,媒體卻只會不斷加強或維持「毒品」一詞的負面性,包括部分自詡為優質媒體的單位《報導者》和本文中的《臺灣吧》也一樣。

現在我們應該要做的,就是把所有藥物濫用問題視為成癮問題,包括抽菸、酗酒或藥物濫用(合法處方藥物也有可能濫用)都一視同仁,將誤用已久的「毒品」一詞改為「列入管制的成癮性物質或藥物」,「戒毒」一詞改為「成癮治療」等,以去除對藥物濫用及成癮者的標籤、汙名與歧視。

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藥物及相關刑事政策應有所轉變,請從自身開始,不要再繼續誤用「毒品」一詞,這對台灣未來藥物改革的推動來說尤其重要,這是我們應該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核稿編輯:闕士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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