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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不用上班好像很爽?」6個QA告訴你——在台灣合法罷工到底有多難

2016/06/24 ,

新聞

羊正鈺

羊正鈺

羊正鈺

前 關鍵評論網 The News Lens 編輯;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說,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所以絕對不是只要符合「最低」標準就是好棒棒了....

華航空服員罷工的訊息,從上週就開始陸續出現,6/21的晚上以超過99.5%的得票率拿下「罷工權」,並於6/23傍晚閃電宣布罷工開始,造成今(24)日76航班全面停飛。

許多人可以跟我一樣,搞不清楚到底「罷工」有什麼意義?尤其是這次的「華航罷工」究竟有什麼歷史意義?而在6/1引發軒然大波的「奴工條款」勞基法84-1條又是什麼回事?我們除了到現場聲援之外,還可以做什麼?

1. 為什麼需要「罷工」?

可以這樣說,身為小小的勞工,為了向資方施壓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除了找老闆協商外,也只能能採取「爭議行為」阻礙公司的正常運作(所以罷工不是回家睡覺),才能因此造成老闆的壓力,並促成資方同意讓步而達成協商共識。

而「罷工」就是力道最強的一種手段。

2. 這次「華航罷工」有多麼不容易?

在台灣,不管是《勞基法》還是《勞資爭議處理法》都是戒嚴時期的產物,其立法原則都不是保障勞工權益,而是限制工人。

解嚴之後,台灣曾經一度有過罷工潮(1988年2月14日桃園汽車客運公司產業工會發動罷工、同年5月1日台鐵火車司機員聯誼會以「集體休假」名義進行罷駛、台灣石油工會也在這年7月15日走上街頭,提出包括調薪、考績、獎金和人事制度調整等要求,這是國公營事業工會第一次走上街頭...)不過隨後這些罷工大多遭到當局鎮壓...

而且實際上,我們的法令是在「限制」工會罷工的程序,就像很多人質疑多數的罷工都是為了「一己之私」而走上街頭,但是殊不知依照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規定,唯一可以合法罷工的理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

什麼是「調整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才可以罷工,所以簡單說就是只有錢(資薪)、還有假(休息)的問題,以本次華航空服員罷工爭議來說,空服員希望有關「工作時間」的勞動條件不要做不合理的變更。

至於社會大眾以為的,為什麼罷工不是為了所謂的「社會正義」?那其實在法律上是屬於「權利事項」,但台灣法律卻規定不得以「權利事項」罷工。

所謂權利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也就是說如果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原則上是不得罷工的。

3. 「合法罷工」到底有多難?

第一,必須先要有工會(就先不說台灣有多少公司沒有、或是無法組工會⋯⋯)

第二,必須是屬於「非」禁止或限制罷工之行業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或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都不可以罷工。又如果屬於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還必須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在雇主一定不會同意的情況,這些行業幾乎等同不能罷工。

第三,必須先經過「調解」並且「調解不成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也就是說,即使你要爭取勞動條件,還必須先依法經過調解委員會,但之前要先證明工會有共識,也就是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才能送出調解申請。接著還必須到縣市勞工局申請,由縣市勞工局派代表當主席,勞資雙方確定「調解不成立」以後,才能開始罷工投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第四,必須通過「全體過半數」的直接投票門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工會會員全體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且必須經過「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也就是說,能夠成功地通過罷工程序,通常也代表雇主方的作為真的令人忍無可忍,「若不是忍無可忍,沒有一個空服員會走向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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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罷工不用上班好像很爽?

拜託,罷工是沒得領薪水的,而且對於參與罷工的勞工來說,即使是合法發動,也未必就是安全無虞沒有風險的,因為資方可以違法採取解僱等處置,勞工就必須先承受資方違法處置的後果,包括必須先花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去爭取自己權利。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勞工參與罷工,被雇主執意以其經濟優勢地位違法解僱,雇主就可以繼續違法拒絕支付勞工薪水,勞工可能就「被迫」失去賴以維生的工作收入來源,而必須自行面對後續的司法爭訟程序。

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來說,最長必須拖過四個月審理時間,即使成立,雇主所面對的罰款可能也只有3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法院的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三級三審制度審理下更是動輒數年,即使最終勞工勝訴,這段時間仍必須忍受司法爭訟、爭訟期間恐暫無工作收入甚至導致家破人亡痛苦,往往是無從彌補...

5. 「奴工條款」到底是什麼?怎麼會有這種法規存在?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是在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當時只適用在製造業、工礦業(也就是傳統的藍領階級),但是在1996年修法後,服務業(也就是傳統的白領階級,像是:保全...)也納入了勞基法,可以想見的是,各個雇主、老闆們都跳腳了。

所以當時的國民兩黨在協商後,為這些(慣老闆)開了一個「後門」(不用遵守勞基法的特例),也就是下面的《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幾年前的保全工時過長暴斃,但卻不違法也都來自於此。這次華航強硬要求員工簽署的也正是這一個「奴工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6. 我們該如何支持?華航旅客又可以怎麼做?

其實,真正可以決定讓罷工停止的不是勞工,更不是工會,而是「資方的態度」。如果要將快解決罷工造成乘客和社會公眾的不便,我們該做的是用各種可能去影響「資方的態度」,也就是說社會輿論是否支持罷工,更是決定罷工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

也就是說,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去要求選區的立委、督促我們的政府、交通部的航發會,就是華航的大股東,用人民的力量施壓高層,重視員工權益、避免飛航安全受到影響。

如果你是旅客,不是拒搭華航,更不該罵基層,而是打電話到華航公司,轉董事長與總經理辦公室,告訴他們,你對於這家公司的員工待遇很不滿,你支持罷工,請他們回應員工需求,不要把氣出在基層身上。

再者,對於更多連工會都沒有的員工(像是「綠地球」航空【註:2017年3月,2592名長榮空服員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取得「團體協商權」),現在更該知道有一個「強而有力」而且「不是站在資方立場」的工會重要性,其實加入工會有三種選擇,也就是有企業內工會、或是同一縣市同一職業技能工會,還有就是相關產業組成的工會。

最後,請多分享關於「罷工」、「工會」的正確概念吧!

專題下則文章:

【插畫】媒體會怎麼報導華航罷工?現在就可以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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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為勞工的尊嚴起身而戰:

「當員工權益完全遭到漠視,就有責任站起來推翻一切。」想擁有合理的休息時間,對今日的台灣勞工來說,到底有多困難?不再畏懼資本家蠻橫發言的華航員工起身而戰,台灣空服員史上第一場罷工就此展開。他們誓言揮別過勞時代的身影,由我們為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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