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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涉食安與公安危害上市公司股票可停止交易

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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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Ken

Photo Credit: 民視新聞 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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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先前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公司環境污染等事件,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買賣、停牌條件。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將來上市公司若發生重大公安危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有價證券買賣。

蘋果報導,提案立委許添財表示,過去《證券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命令停止股票交易的情況,包含「重大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

但由於先前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公司環境污染等事件,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買賣、停牌條件。

自由報導,金管會主委曾銘宗6月8日列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時表示,現行法規已規範,若涉及公害或食安等重大事件的上市櫃公司,主管機關已可要求其暫停交易;若在6個月內沒有改善,還可能面臨下市命運。他說,將規定法制化後,規範層級更高也會更為明確。

中時報導,此外,證交法現行規定,當發生對股東權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時,企業有義務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但卻無罰則;故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若企業違反即時揭露資訊之行為,可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限期仍不辦理者,還可按次開罰48萬至480萬元,直到辦理為止。

另外,公司負責人因財務報表疏漏而遭罰的案例時有所聞,但財報具高度專業性,就算負責人善盡義務也未必能查覺,故本次證交法修法,仿照美、日等國改採「推定過失」責任,當財務報告、文件發生虛偽或隱匿時,若能證明有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董事長、總經理將不在究責名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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