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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不斷砲轟抗議的檢察官,彰化地院仍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及堅守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承辦頂新案的法官,也許才配得起英雄美名。
文/法操司想傳媒
27日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等六名被告無罪,台灣社會群情激憤,因偵辦此案而奪得「食安英雄」美名的彰化地檢署,判決當日僅強調將繼續上訴,卻在29日大動作回馬槍,以全文近2000字、三大點的新聞稿抨擊彰化地院僅採信「辯方說法」,違反法律本旨。但法庭審理的過程真相,難道彰檢認為除了被告、法官、檢察官之外,就沒人清楚嗎?對於新聞稿列出的三大點,彰檢真能問心無愧地大聲疾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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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從本案審理的一開始,《法操》每次都準時出席彰化地院審理庭旁聽,您別忘了,《法操》正在watching you!
一、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彰檢新聞稿沒說的是,審理過程中,法院已發函衛福部詢問食安法針對原料油的規範,衛福部的回函中明白指出,因原料油可經精煉去除重金屬和其他雜質,所以對原料油部分認為無規範必要。
檢察官對此證據隻字不提,反而將此認定張冠李戴成是辯方鑑定人所述「僅管制成品、不問原料」,更說此意見不足採信,檢察官還簡要將本案以「科學萬能論」和「來源單純論」二元劃分來操弄輿論,讓民眾以為頂新的原料油確實有問題、只依賴精煉來點石成金,更引導輿論認為法院ㄧ審判決的自由心證是過度利於被告,繼續誤導新聞媒體,讓錯誤報導滿天飛、引發民眾滅頂憤慨。
二、一審判決僅採信有利於被告的辯方鑑定人意見?
彰檢指出,法院僅採信頂新精煉設備廠商的說詞,因有商業利害關係、其鑑定意見無參考價值。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檢察官若認為該位鑑定人的資格不符或需要迴避,應該在法院同意辯方之聲請時,提出拒卻。且當鑑定人就鑑定事項陳述或報告之後,依法不可再質疑其身分與專業。但彰化地檢不僅未在審判時拒絕該位鑑定人證述,當場也未對其意見提出異議,如今卻拿出此身份來引導民眾將「法院」和「被告頂新」連結,意圖可議。
該位鑑定人證述意見的範圍是在於精煉在油品製作過程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以澄清精煉只是正常的油品加工技術,此點也在國內外油脂教科書中有明確記載。更何況,辯方也未主張「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而是提出諸多油品品質證明,包含豬油上游是經檢疫的健康豬,油品品質符合人體食用標準,依法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並繳交20%食用油品關稅,食藥署也核發合格證明才進口。
但檢察官對於這些證據一律不注意,還在審判後以訛傳訛,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三、彰檢真的沒有過早偵結起訴本案,以致蒐證疏漏嗎?
法院審理犯罪事實的範圍必須根據檢察官的起訴範圍,辦案辦得快或許不代表蒐證會有疏漏,但從檢察官在審理中前後共提出19份補充理由書狀,起訴範圍在審理中不斷浮動與擴張,簡直是模糊案件焦點。更顯示檢察官無限上綱要求法院協助調查證據,難道不代表偵查期間的蒐證不備嗎?
現在網路謠傳因檢察官起訴範圍錯誤以至頂新無罪,若真有此事,表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查什麼,先射箭再畫靶,想到什麼查什麼,那麼最該檢討的是檢察官。以彰化地檢檢察官在頂新案的偵查蒐證品質,若換作發生在日本,日本檢察官會無顏見江東父老,羞愧致死。
四、審理期間才到越南蒐證,問題只出在台越無邦交嗎?
彰檢積極到越南調查證據雖然值得嘉許,但在審理期間調查證據是必須依照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否則有違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原則。而彰檢此趟越南行,卻未事先向法院聲請,而是因為到越南去訊問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氏幸,其丈夫為被告楊振益,所以審理庭上才由楊振益的律師所揭露出來,檢察官當下才承認。
檢察官未經聲請私下訊問、越南行程也未誠實提出,還選擇性提出證據,檢察官去越南調查的諸多行為,皆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所謂事實的真相,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法官只能求盡量追求審判的公平正義而已。法官要當人民眼中的包青天很容易,既符合社會期待,可以免罵名又賺得名聲。但是,若當你是當事人,面對這樣的法官,你還能期待司法能還你正義嗎?
《法操司想傳媒》在實際臨庭旁聽的過程中,屢屢聽到檢察官希望法官「依人民法律感情價值判斷」,什麼時候,法院的判斷不依證據而是依「人民感情」?如果在法律面前,不需要講究證據、不需經過嚴格調查,只要尊重民意,順從人民的法律感情,那麼法院可以全部關掉,改成全民公審或iVoting即可。
如今全民公審取代法院審理是近來的民意趨勢,眼見檢察官在無罪判決之後,竟還繼續放出不符合審理程序事實的言論,讓人不禁懷疑是不是心虛,否則為何不在審判程序中提出證據,也更凸顯檢察官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缺失。相較於不斷砲轟抗議的檢察官,彰化地院仍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及堅守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承辦頂新案的法官,也許才配得起英雄美名。
責任編輯:鄭少凡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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