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就刑法來說,「叛國罪」就是讓其他國家對我們開戰、或是把我們的領土變成其他國家的行為就是。法律上說得清楚,但實際上,既屬總統職權,何來賣國?即便對國家不利,至少對許多人而言不忠誠,但是否確為法律上的叛國?總統與其他人最大不同在於:總統有更多機會,冠以權限之名,在職權包裝下,遂行可能真正的叛國,法律上卻未必容易確認。作者援引一次世界大戰時、具有戰功的法國總理貝當在戰後成為叛國者的歷史事件,點出這問題的荒謬難解之處。
文: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總統的職權究竟賣不賣得了台灣?這是個政治上、社會溝通上容易理解,眾口足以鑠金,但法律上不容易澄清與回答的問題。從文義出發,爭議或許不是「總統是否可能違背職務、濫用其職權?」不論法律或政治上,答案當然肯定,但與所謂「賣國」不能直接劃上等號,如問題提法是「賣不賣得了台灣?」可能更加不易。
從法蘭西愛國者到叛國的歷史荒謬劇
讓我們從一段歷史談起:菲利普・貝當(Philippe Pétain),一次大戰凡爾登戰役中,解救法蘭西免於遭德軍殲滅、扭轉國家與民族命運的英雄,所謂凡爾登之獅。1940年6月16日,貝當接替辭職的雷諾(Paul Reynaud)擔任總理,向納粹德國投降,結束為時六週全面潰敗的羞辱戰爭,從此建立維琪政權,保有三分之一領土的「法國自由區」,堅持「繼續保持法國領土與主權完整」,眾所週知,事實上受德國相當控制。
1944年6月6日,盟軍登陸諾曼第,貝當昭告法國人:「請服從政府命令……戰爭狀態將迫使德軍重返戰區,特別命令勢不可免,請法國人民接受並尊重這個必要性,對大家都好。」1944年8月,維琪政府瓦解,遷往德國,1945年4月,貝當主動從瑞士回到法國,面對審判。貝當元帥的起訴書寫著:「與希特勒德國簽署停戰,背叛法蘭西共和國與國家安全,通敵,熱烈支持德國的戰爭機器,拋棄艦隊,將法國勞動力送往德國強制勞動,支持德國攻擊布爾什維克主義。」被告當庭唯一一次答辯:
「我謹願向法國人民報告,而非這個毫無代表性的法院。我與納粹媾和,解救了法國。在德國統治的四年期間,我防止了對法國人最糟的情況發生,為最後的國家解放做好準備,奠定今天民族復興所不可或缺的基礎。今天法院審判我,只是繼續分裂整個法國……我自認無罪,不再做任何陳述。」
作家卡謬(Albert Camus)親臨只歷時三週的法庭現場,直指其荒誕:「這場審判充滿歡樂與可笑……那種最黑色的幽默。所謂關乎榮譽與法國未來的這場審判,只讓人訕笑以對,所謂起訴者與證人們,毫無正當性,放眼望去,盡些遊走不同政權高層之徒。」場景確實不太尋常:陪審團一半成員是自由法國的地下抗暴者,另一半是1940年曾投票反對授予貝當全權的國會議員。
法國臨時政府總統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在1945年8月17日,遵照法院所做特赦建議,將原死刑判決改為無期徒刑,對這個當年將因法國淪亡而流亡英國的他,曾以叛國罪判處死刑的昔日上司貝當。
歷史學者費侯(Marc Ferro)所說貝當主義,「維琪之前早有維琪」,貝當只不過一肩挑起這歷史必然的擔子,法國無可迴避的一段。
這個把法蘭西共和國自豪的「自由、平等、博愛」(Liberté, Egalité, Fraternité),大筆一揮改為「很法西斯」的「家庭、勞動、祖國」(Famille, Travail, Patrie)、卻被普遍認為非法西斯信徒的維琪政權首腦;這位在1920年代,曾建議戴高樂將「威望、生命以及榮譽」,改為「威望、榮譽以及生命」——有什麼會比生命更可貴呢?——的法蘭西英雄,這位將三分之一法國建設成「多元獨裁國度」,自願而無德國施壓的通過反猶太人法律,熱情逮捕猶太人及反納粹之德國人交予蓋世太保,毫不手軟對抗自由法國反抗軍,同樣追求納粹般「純淨的法國」,直到SS血洗法國西南部小鎮Oradour,屠殺包括123名小孩在內的642位居民,而只敢召見德國大使,嘟嚷著:「你們放火燒我們的農村,殺害我們的孩子,你們讓自己的國家蒙羞,你們只是個野蠻國度」之國家元首、戰爭英雄,歷史又該如何評價呢?
通敵外國的外患罪與總統職權
中華民國總統,與任何人民一樣,當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可能,毫無疑問,想像中應當更輕易。
《中華民國刑法》第103條第1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04條第1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同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兩種「叛國行為」,都處罰陰謀與預備犯。
同法第113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第114條,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都同屬「外患罪」,而2019年6月19日修正後第115-1條說著,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言簡意賅,規範內涵清楚。
《美國憲法》第3條第3項,追隨與擁護「敵對勢力」並提供支援或協助,所謂Treason-叛國行為,解釋上甚至包括為敵發表叛國言論,內涵相同,舉世皆然,都是犯罪。
危害國家利益的通敵外患,總統與庶民相同,沒有例外。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理念與制度告訴吾人,憲法與國家敵人不僅會由下而來,亦可能由上而生,國家首腦與政府部門,都無從置身事外。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但《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同樣明文,只要犯外患罪,總統不再受豁免之保障,當得對之直接為刑事訴究,說的都是相同意涵,但其中卻不免隱藏落差:如與外國締結條約與媾和,都屬總統法定職權,那麼,理應不脫此範疇的貝當,又如何該當叛國者指控呢?
否認國家存續與國家性=賣國?
這裡有個語意弔詭:既屬總統職權,何來賣國?即便對國家不利,至少對許多人而言不忠誠,但是否確為法律上的叛國?相對的,如真賣國,通敵、刑法描述的外患行為,則何來合憲之行使總統職權?叛國行為,任何人均可能違犯,總統也不例外,諷刺的是,總統與其他人最大不同在於:總統有更多機會,冠以權限之名,在職權包裝下,遂行可能真正的叛國,法律上卻未必容易確認。
左思右想,一個憲法與國家的忠誠底線應該可以確信:肯定與維護國家存續、擁護主權,與此牴觸的就是踩到紅線,但不包括那種雖承認國家統一性、堅持主權,但主張應質變或重新建立國家名稱的運動,因為與原則不違背。主權,在未經戰爭或其他國際法手段「量之分割改變」前,沒有歸屬他國或不存在的可能,這個宣稱與主張,本身就是叛國,就是賣台。除此之外,嚴厲批判其路線或政治主張當可,但叛國賣台之說,應可休矣。
成王敗寇雖是王道,歷史書寫雖非絕對,但站在某一時點當下,「國家之法律主權」,應該是吾人測試民主可容許底線的界限,否認或準備破壞之主張與行動,牽連至第三國,當屬外患、就是叛國。貝當的維琪政權,在此定義下,未必真屬「賣法」,其行徑就算為人不齒,但層次仍不相同。法國17世紀外交官拉羅希福可(François de La Rochefoucauld)曾說:叛國經常來自怯弱,不是那種就是要背叛的強烈意圖。
國家要防衛自己,民主形成有其界限,總統職權賣不賣得了台灣?個人之見,關鍵在於民主的自我防衛決心,讓即便想要賣台,否認台灣國家性與主權者,賣也賣不了,在此,制度配套仍有必要,總統職權行使不得侵害主權與國家存續,至屬當然。
責任編輯:羅元祺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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