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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婦女受暴法案》25週年:改變美國社會看待性別暴力的重要立法

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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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許多專家認為,美國家暴事件發生比率之所以大幅下滑,都是《防止婦女受暴法案》的功勞。 美國司法部數據指出,親密伴侶暴力事件在1993年和2010年之間,下降了64%。

文:Tara Law
譯:李宓

上週四(9月12日,原文發表於9月13日),民主黨進行了第三輪初選辯論。在辯論會上,前副總統拜登(Joe Biden)談到了他可能的未來,以及過去的政治經歷。同時,他也促請立法者儘速修訂一條即將在隔日(9月13日)立法滿25年的法案,也就是《防止婦女受暴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拜登說,這是他在參議院工作期間,最令他「驕傲」的成就。

1994年9月13日,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防止婦女受暴法案》,作為《暴力犯罪控制與執行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的補充。在那之前,家暴案施虐者可以靠著跨越洲際線,逃過法律的制裁,無需為自己毆打配偶負責。這是因為,當時的執法機構沒有義務執行他州所發布的保護令,並且也不鼓勵員警介入家暴事件。

時至今日,許多專家認為,美國家暴事件發生比率之所以大幅下滑,都是《防止婦女受暴法案》的功勞。 美國司法部數據指出,親密伴侶暴力事件在1993年和2010年之間,下降了64%。

當年協助起草法案的律師表示,這條法律的成功對文化變遷有著深遠的影響,促使美國民眾認真看待性別暴力事件。

現任職於羅格斯大學法學院(Rutgers Law School)的莎莉.勾德法(Sally Goldfarb)在當年是「NOW法律辯護及教育基金管理機構」(NOW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現稱「法律動力」〔Legal Momentum〕)的公益律師,負責監督法案的草擬。她說:「正因為《防止婦女受暴法案》屬聯邦法,且嚴肅看待家暴問題,這類案件才能獲得如此前所未見的關注。光是聯邦法的存在,就改變了大眾看待家暴的態度。」

為了更深入了解這樣的改變究竟為何發生,時代雜誌訪問了勾德法以及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憲制法教授維多利亞.諾爾絲(Victoria Nourse),她當時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以顧問身分協助撰寫法案。

  • 《防止婦女受暴法案》是什麼?又為何出現?

諾爾絲說,25年前,《防止婦女受暴法案》還不存在的時候,警方多半被交代不要介入家暴案。涉入會為他們帶來危險,而且大部分的人都覺得家暴是私事,不應升級成聯邦法律案件。

她還說:「 曾有女性在證詞中提到,有員警告訴她:『我得看到他打你,我才能逮捕他。』」

此外,儘管一項新近調查顯示,超過三分之二的性侵事件加害人都是熟人,但把「約會強暴」和陌生人強暴混唯一談,這種說法頗負爭議。而且,就算真的成案了,法官多半也不會認真看待。諾爾絲說:「法官會說些類似這樣的話:『妳自己穿了短裙,不可能是被強暴。妳以前被強暴過,不可能再被強暴。』這些荒謬的言論經常出現在前幾輪的聽證會上。」

諾爾絲並且提到,法律工作小組的目標是要證明,家暴不是什麼特殊案件,而是「純粹的暴力」。反對者認為,這個法案侵害了人們的私生活,或至少侵入了州政府的管轄範圍。

在《防止婦女受暴法案》提案之際,時代雜誌在一則關於家暴的頭條報導中寫道:

本案以《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為藍本,明確點出性別歧視犯罪侵害了女性的公民權。受害者因此有權接受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金。公眾意識的提升亦替那些長久以來只出現在書裡,卻未妥善執行的法律增加分量。就目前而言,全美已有25州規定員警一旦發現家庭爭執演變成肢體衝突,就必須予以逮捕。但若受害者拒絕提出告訴,警方通常便選擇收隊。面對陌生人之間的暴力行為,警方通常都能快速反應。但一旦牽扯家庭不和,執法人員往往變得小心謹慎,深信此類爭執只是私事,而且沒那麼嚴重。然而事實是,1991年,全美共有5745名女性遭到謀殺,其中有六成的凶手是熟人,五成死於配偶或親密伴侶手下。話說如此,女性所承受的親密關係暴力,遠遠不是上述所能代表:儘管只有極少數的攻擊事件導致死亡,大多數暴力行為都伴隨嚴重的肢體和精神傷害。

立法者完成了最後一條法令,最終以235票同意、195票反對通過了眾議院的表決,另外還有五位議員棄權未投。到了參議院,則以61票同意、38票反對,以及廢票1票通過。許多保護女性的措施因此得以施行,包括要求各州政府承認他州所頒布的保護令、州際家暴或性暴力事件拉升至聯邦訴訟層級、鼓勵州政府強制逮捕施暴者、提供資金開設法官教育訓練課程,補充性別暴力相關知識,並且資助性暴力暨家暴危機處理中心。

  • 拜登在《防止婦女受暴法案》立法過程中的角色是什麼?

根據諾爾絲的說法,拜登當時是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他首先提出想要立法,因為他看不過美國大眾看待女性暴力的態度,並且對民眾不把婚內強暴當一回事感到相當「震驚」。他在1990年開始推動此案,將女性暴力問題再度推向國家舞台。法案由民主黨籍的紐約州代表露意絲.斯勞特(Louise Slaughter)共同撰寫,共和黨籍的猶它州參議員歐林.哈奇(Orrin G. Hatch)背書,並且獲得NOW法律辯護及教育基金管理機構等眾多女權團體的支持。

拜登在時代雜誌雜誌中刊登了一篇慶祝法案二十週年的社論,他將法案視為他在「法治領域最驕傲的成就」,並稱該法案改變了社會的文化準則。他寫道:「施虐既殘暴又醜惡,在今天的社會多半不被人所接受。重要的是美國人清楚傳達一個訊息,那就是:對女人或小孩動手的人,都是懦夫。而如果你不予以譴責,你就成了共犯。」

諾爾絲認為,時任參議員拜登之所以想要推動這項法案,是因為有許多女性向他提起這個點子,他也在參眾議院的聽證會上也聽到了許多女性的證詞,他十分同情她們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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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的拜登卸任副總統後仍然相當活躍,出席不同場合時表現精靈。

就在最近,拜登決定再度挑戰白宮。然而,許多女性卻出面指控這位前副總統曾對她們做出令她們不舒服的舉動,或在不恰當的場合親吻她們。拜登因此招致批評。隨著多名女性接續出面,拜登釋出了一段影片,發誓自己在未來對待女性的時候「會更小心」,但他也說,他過去的行為只是他一直以來與人交流的方式。後來,又過了幾天,他開了肢體接觸的玩笑,因此再度被人批評不把這些指控當成一回事。

至於《防止婦女受暴法案》的通過,諾爾絲說,拜登的同情是一項資產。

她說:「拜登因為他的情感和同情而備受批評,但那同時也代表了他的毅力。當他想要做一件事的時候,絕不接受他人的拒絕。如果不是拜登,那條法案不可能通過。」

  • 《防止婦女受暴法案》至今仍有效嗎?

2000年,在美國訴莫里森案(United States v. Morrison)中,最高法院否決了諾爾絲認為整個法案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也就是民權救濟條例(Civil Rights Remedies)。法院認定,根據憲法貿易條款及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國會僭越了職權(前者因為該條例與州際貿易條款相衝突,後者則因救濟條例不適用各州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在原本的法案下,民權救濟條例讓女性有權在民權法庭上,挑戰性別歧視案件的判決。

諾爾絲表示,在她看來,最高法庭的決定「大錯特錯」。民權救濟條例「讓女性有勇氣站出來,要求施虐者負起責任」。

儘管如此,勾德法仍說,即使民權救濟條例被移除了《防止婦女受暴法案》,這部法案依然影響著美國社會看待女性暴力的態度。

法院雖然做出那樣的決定,但《防止婦女受暴法案》自1994年至今,也歷經了多次增修。最近一次的再授權已通過眾議院投票,目前正在等待參議院的決議。

過去幾次的再授權,包括增加弱勢團體(美國原住民、LGBT族群、女性移民等)保護條例。舉例來說,2013年的再授權,就賦予原住民部落以家暴名義提出控告的權利、要求大專院校必須舉報雇員或學生之間的約會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此外也大手筆出資補助強暴案的偵辦鑑識。

勾德法說:「雖然最高法院在2000年否決了民權救濟條例,但我認為,女性暴力源於性別不平等的觀念如今已深植人心。《防止婦女受暴法案》之所以象徵著重大的社會進展,不只因為它促使了特定計畫的產生,或它提供了大筆的資金,更是因為它改變了社會看待女性暴力的態度,使之成為美國國內一項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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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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