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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於1969年規定學生將不會「因為在學校的大門內就喪失憲法賦予自由演說或表達意見的權利」,法官Abe Fortas將該論述記入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事件的大法官意見書。
文:Olivia B. Waxman
譯:劉松宏
2月14日在佛州帕克蘭(Parkland)瑪喬裡・斯通曼・道格拉斯中學(Marjory Stoneman Douglas High School)造成17人死亡的槍擊事件,已促使全美各地的高中生們走上街頭。為了加強槍枝管理與校園安全相關法案的立法壓力,他們已經上演以死相脅還有聯合罷工的戲碼,還計畫在之後幾個月舉行全國校園罷工日(National School Walkout days)以及March for Our Lives大遊行。他們持續組織著針對校園槍擊事件的運動,其訴求正如同該運動的標語,希望這類事件「永不重演(Never Again)」。這些行動已經有效地引起全國性的關注——還獲得前總統巴拉克.歐巴馬(Barack Obama)的表揚。
但並非每個人都讚許此事。有一位教育官員任職於休士頓西南方一小時車程的學區,搶在該運動之前先發制人地發布了對於意圖發起抗議行動的學生的警告——該警告很快地在這周引發熱議。尼德維爾獨立學區(Needvill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的教育官員Curtis Rhodes在一則目前已經被刪除的臉書貼文中闡述:
請勸導尼德維爾獨立學區的學子們,我們不允許學生利用上課時間進行抗議或者牽涉意識形態的活動!若有學生違反這項規定,將面臨3日的停學處分,並自行承擔停學所帶來的所有後果。人生總是伴隨著選擇,而不論是好是壞,選擇總要伴隨後果。無論參與者是一個人、五十個人、還是一百個人,我們都將嚴懲參與這類行動的學生……擾亂學校秩序是不可能被容忍的……我們是來這裡接受教育,而非參加關於政治的抗議。
事實上,關於學生是否能在上課時間參與抗議行動這個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早在將近半個世紀前就做過回應。而法律專家向時代雜誌表示,單就這個案例而言,Needville在臉書上發布的政策在法律上能被解釋的層面太廣,所以很可能是違憲的。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9年規定學生將不會「因為在學校的大門內就喪失憲法賦予自由演說或表達意見的權利」,法官Abe Fortas將該論述記入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事件的大法官意見書。事件的主角是來自德梅因(Des Moines)13歲的Mary Beth Tinker和她15歲的哥哥John,包括她們在內的五名公立學校學生,因為用佩戴黑色袖章的方式來抗議越戰而於1965年12月16日被停學。
Tinker如今是一名退休小兒科護士,在學校教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人民的權力;當年她在晚間新聞上看到運屍袋和流離失所的孩子們,激起她想大聲表達意見的念頭。而穿戴袖章的主意,則來自她哥哥在該年稍早參加的一場在華盛頓舉辦的示威遊行。「我們對於在聖誕節前後看到一些有關殺人權力的標語,感到非常難過,」她告訴時代雜誌:「我們希望在聖誕節傳達和平的理念。我父親是衛理教的牧師,他總是教導我們要聽從自己的良知,否則跟納粹沒兩樣。」
教育法專家Bernard James是一位任教於佩柏戴恩大學(Pepperdine University School)法律系的教授,他解釋當Tinkers作為原告將這個案子送入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認為只要不影響學校運作,比如教育程序或其他同學學習的權益,大多數學生應該要能夠表達他們的政治訴求。這個判決相當程度地削弱了代位父母(in loco parentis)的原則,該原則在法意上認為當學生在學校時,校方便擔當父母的職責,所以有權力剝奪某些學生個人的權力。儘管美國最高法院在隨後的幾個案子判決某些類別的學生演講可以被禁止——諸如無意義的「下流演說」(Bethel School District v. Fraser案,1986年),或提倡服用毒品(比方2007年Frederick v. Morse案中的標語「給耶穌來點大麻〔Bong Hits 4 Jesus〕」)——Tinker案的大法官認為配戴袖章的學生所帶來的擾亂,並不足以讓學校祭出這種程度的回應。
Mary Beth Tinker表示,將近五十年後的今日,配戴袖章已經幾乎不再被認為是一種亂源——而在過去她的抗議活動幾乎都是被大人們打斷,比如她的數學老師就曾把她帶到校長室。至於其他的學生及老師則「幾乎無視我」,她這麼告訴時代雜誌。她哥哥John也有相同的經驗。他表示:「沒有人真的注意到我帶著袖章上了三堂課。」
所以我們究竟該怎麼看待德州校區的聲明呢?
如Bernard James所解釋,這起事件的關鍵在於,校方的發言指責學生違法亂紀,他指的顯然是學生將因不當的發言被懲罰,而非學生的行為真的擾亂了上課秩序。他表示:「這種發言會被歸類成違憲,因為它將懲罰和學生的發言本身連結在一起,反而不涉及搗亂造成的影響。」
「由於校方過度延伸論點,導致整起事件幾乎有種滑稽的效果,他們禁止孩子們佩戴黑色袖章來為被殺害的佛羅里達學子哀悼——但這正是Tinker v. Des Moines一案已經爭論過且同意的行為,」We the Students: Supreme Court Cases For and About Students 一書的作者Rep. Jamie Raskin(D-MD)說道。他表示,這起「過度延伸」的警告最大的問題點在於禁止喚起群眾意識的行動,因為那等於在說地方教育官員反對學生討論及辯論時事。「這種說法與民主社會應有的教育完全背道而馳。」
最終,地方教育官員對於究竟是什麼組成了會造成破壞的抗議行動,並沒有一個結論。
「法院在Tinker一案所持的立場是,校方並不能單方面決定什麼叫做搗亂,」Raskin表示:「這個問題是將來法院需要去釐清的。」而就某種角度來看,德州校區的這個宣言確實有部分合乎法律精神:學生的選擇的確會伴隨後果。根據抗議的形式與校方的接受度不同,所謂的後果也大相逕庭。James舉例,比方說逃學原則上並不在Tinker案的保護範圍內。另一方面,教育工作者們自身投入策畫抗議活動,則是被允許的。無論如何,對Tinker兄妹來說許多校區似乎很好地包容了這些抗議行動。
「我真的希望管理者們可以看到這些異議課程能夠帶來的機會,」John Tinker說:「你現在已經擁有一群非常關心某個事件的學生們,這就是一個非常好的學習機會。」
「現行法規規定,你不能阻止學生們在學校和平地表達他們的訴求——而且,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做呢?」Mary Beth附和道:「我們想要孩子們實行公民參與。我們應該鼓勵他們去實踐民主精神,而非只從一些制式化的考試中學習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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