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但怎麼樣才算是「必要」?現實上真的能這麼順利嗎?
我想司法的本質,應該是讓每個不得不經歷訴訟的人,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流程。但從土雞城老闆的案例,你覺得他有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嗎?我認為是沒有的。當然因為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難免會有制定時沒有想到的疏漏。重點是我們用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疏漏?司法院的態度,讓我覺得他們面對疏漏的的態度就是:不認錯、少數案例可以忽略。有這樣的司法院,你覺得台灣司法值得你相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