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 法夢 警察亂用「破壞社會安寧」「阻差辦公」罪名阻礙記者工作 根據《公安條例》,即使假設「叫囂」屬「喧嘩」並可能「煽動其他人情緒」,但只有當相關行為客觀上同時具導致第三者即時使用非法暴力的真正風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才能成立。 法律 香港警察 More... 法治 知法犯法 疏於職守 公安條例 社會安寧 擾亂秩序 破壞社會安寧 記者 傳媒 截查 拘捕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