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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可以指: --來自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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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 李秉芳

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法界分析:時效已過證據不足,為獲得「不起訴」自清

假如鍾議員最後選擇不提告,那就會變成被害人自己不提告。如果鍾議員提告,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所以地檢署依法會「不起訴」;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這是非告訴乃論,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

2020/12/05 | Readmoo閱讀最前線

朱家安:一加一是不是真的等於二?——如何面對難纏的懷疑論者

其實轉身離開就行了:若我真的不知道外在世界是否存在,那麼,我為什麼要回答一個我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人的逼問呢?

2018/07/06 | 男性解放

誣告時代來臨?六個Q&A釐清你對「積極同意」的誤解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提出了六組Q&A釐清大家的疑惑。

2018/05/08 | 讀者投書

保護強暴受害者,美國改採由被投訴人擔負「舉證責任」

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整天想著要得分、樂於佔女性便宜、霸王硬上弓的男士。

2017/07/28 | Objection - 蕭奕辰

指控他人不需要負舉證責任——社會不會更安全,好人反而死得更快

要是無罪推定原則跟實質舉證責任拿掉,從此以後司法就以廣大鄉民的期待,通通用唯一一個標準來看到黑影就開槍,那會變成怎樣?結果只會有一個:相信我,你會死很快。

2017/06/06 | 精選轉載

高院判決助長「防衛性醫療」抬頭——醫護、患者、社會的三輸

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很難不感到挫折,因為這不只是對醫療人員極度不利的判決,後面引起的骨牌效應最終也會損害更多患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