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儘管對國安法做好「期望管理」,這10點令港人仍始料不及
中國人大自5月通過《港區國安法》,針對4項「危害國安」行為,港人早已得悉內地國安人員將進駐香港,中央也保留將港人移交內地審訊的權力。然而,全部條文一直到6月30日晚上11時才由港府刊憲公開,即使做好「期望管理」,但6章66條的內容仍有不少條文令港人感到始料不及,以下十點整理了條文中最令人關注的要點。
作者:TNL香港編輯
條文非香港普通法制常用字眼
《國安法》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民主派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條文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字眼,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而量刑所使用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屬主觀概念、未有清晰準則。
國安法涵蓋「全地球人」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效力範圍」,非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而被視為觸犯《港區國安法》的,都受法例規管。而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逮捕及檢控。加拿大政府也因此對香港更新了旅遊建議,提醒國民到訪香港有機會因《國安法》而被捕、「送中」。
48小時扣留限制、緘默權不再
《港區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被捕人不會再犯,否則不予保釋,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此舉偏離現行制度。《港區國安法》又訂明,警方辦理國安案件時,可對受偵查者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這有損普通法下疑犯的緘默權。
國安人員可截聽、秘密監察
《港區國安法》43條(6)指,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而因為中央「駐港國安署」不受香港法律限制,法律學者張達明指「駐港國安署」人員也可以進行相關截聽。
京「駐港國安署」不受港規管
《國安法》第60條訂明,中央「駐港國安署」人員執行職務不受香港特區管轄,相關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而「駐港國安署」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中央保留案件管轄權、可「送中」審理
中央「駐港國安署」在3個情況下可對國安案行使「管轄權」,包括1)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2)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3)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而案件可「送中」審理。
特首指定法官、案件可不公審不設陪審團
特首可詢問「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後,指定法官負責國安案件;過往可判終身監禁的案件都設陪審團,但《國安法》訂定,律政司長可基於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案件毋須陪審團審理;而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
定罪即被褫奪(DQ)參選權
過往立法會議員被判處3個月以上刑期,5年內不得參選,現任議員則需有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可解除其職務;區議員被判處3個月以上的監禁,即喪失議員資格。但根據國安法,任何人只要被裁定觸犯國安法,便會被終身褫奪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出任任何公職的資格。
「國安委」不公開、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國安委)由特首擔任主席,規劃國安工作,但北京可指派「顧問」提供意見。然而國安委不受如立法會等任何機構干涉;國安委無須公開、也不受司法覆核。法律學者張達明指這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國安法凌駕香港法律、釋法權在中央
根據國安法的「附則」,香港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以國安法為準;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即使第一章第四條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然而國安法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